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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启用业务印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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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为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业务印章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业务印章。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派出机构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新业务印章的种类和用途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受理专用章”用于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涉税费业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税费征管业务。

(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税务登记业务。

(四)“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出口退税备案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出口退税备案及变更业务。

(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证明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涉税费业务证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税费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税费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代开发票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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