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由原国税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