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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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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范围,仅限于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含)以上的,其他情况不需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能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纳税人注册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纳税人销售对象的集中或分散程度,纳税人单笔业务的结算金额。

(三)纳税人购销(服务)合同、协议或进项凭证与所申请的开票限额是否匹配;纳税人实际经营场地与经营能力是否匹配。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中“经办人(签字)”“批准人(签字)”项目的填写,可由实施许可的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但表中的“税务机关印章”应为区县级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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