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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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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316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提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注释:第三条于20196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企业注册开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赣府厅字〔2018〕57号)要求,现将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并已按规定取得税控设备,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对新办商贸批发和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在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从严控制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量。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前,应指导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税控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协调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服务点,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控专用设备领购、费用缴纳等事宜,实现“最多跑一次”。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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