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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京政发〔1985〕1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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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市农村地区教育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国务院《通知》规定,乡人民政府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具体办法如下:

1、征收对象:凡农村乡(镇)属从事农、工、商各业生产经营有收入的单位、专业户或个人,都要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贫困地区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

2、计征办法:乡镇企业按实现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计征,在税前列支。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中关于“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税前列支”的费用中,划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作为教育事业费附加。乡人民政府按本地区每年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对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单位、专业户或个人提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率或定额,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乡镇企业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区)财政、税务部门共同提出具体征收办法,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单位、专业户或个人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办法。财政、税务、银行、教育等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工作。

二、关于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的使用问题。

1、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县(区)按乡管学校〔包括小学、初中、职(农)业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的人数和现行的标准、定额核定全年的经费预算基数,然后下达到乡包干使用。有特殊困难的乡,县(区)酌情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2、今后国家和市、县地方政府逐年增加的教育事业经费,除按《通知》规定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外,还应用于办好高中、职(农)业学校和培训师资,以及县(区)办的其它教育事业。

另外,乡财政的超收分成留用部分应提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三、提倡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对他们捐赠款物和投资,应进行表彰。中央和市级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中有干部、职工子女(非农业户)在农村乡管学校就读的,可参照当地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情况,由单位酌情向乡政府捐资助学,但不得硬性摊派,不得影响该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入学。

四、农村办学经费的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全乡的教育事业费和乡筹措征收的办学经费,每年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县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筹措征收的办学经费要取之于乡,用之于乡,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这些经费主要用于发展本乡(镇)的教育事业,改善乡管学校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生活条件等。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通知》的要求逐步改变中小学教职工生活待遇偏低的状况,逐步让教师这个职业成为最受人民群众羡慕的职业之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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