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厦门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15
【字体: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

二、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税费征管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等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向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