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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国家教委<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市税一字〔1987〕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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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01号《对国家教委<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国家教委<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的复函》


1987年3月3日



对国家教委《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的复函

(87)财税营字第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86)教总厅字011号《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悉。现对你委要求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教育部提货处(现国家教委提货处)供应出国人员外汇商品,为服务公司代收货款、代发外汇商品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其它一切税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办发[1983]45号文规定:“进口商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税(包括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是指进口商品本身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你委提货处为服务公司中代收货款,代发外汇商品业务,属于代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实际征收的营业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也应随同营业税一并缴纳。

二、国办发[1983]45号文件规定: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所得利润分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利改税后,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已按利改税办法缴纳所得税。据了解,国家教委提货处亦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因此,所得税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一九八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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