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税收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限之前,填报《重庆市出口企业出口税收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管理年度出口税收相关情况。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税收申报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14〕8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