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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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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8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注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包括实名认证和实名验证。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经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人员和自然人纳税人。

实名办税实施后,在办税人员首次办理相关依申请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确认,完成实名认证。办税人员每次办理依申请涉税事项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密码、动态口令或者数字证书与首次采集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完成实名验证。

已通过实名认证或者实名验证的办税人员,办理相关依申请涉税事项时可以简化报送资料,可以免于报送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二、身份信息的含义

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人像信息,以及与姓名、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其他辅助身份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件的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三、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全部依申请涉税事项。

四、实名办税推行时间

(一)2017年7月1日起,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办理所有依申请涉税事项均应当实名办理。

(二)2017年7月1日起,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及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的纳税人均应当实名办理。

(三)2018年1月1日起,全部纳税人办理所有依申请涉税事项均应当实名办理。

五、实名办税办理渠道

已进行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在实名验证后通过以下渠道实名办理所有依申请涉税事项:

1.重庆市网上税务局。

2.办税服务厅。

六、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可以通过重庆市网上税务局用户实名注册程序自助完成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完成身份信息采集。

七、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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