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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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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 “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河北省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规格,190mm×101.6mm;联次,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

(二)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规格,190mm×105mm;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8mm;联次,六联,即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8mm;联次,五联,即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五)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通用定额发票(M)。规格,175mm×77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六)河北通用机打发票(N)。规格,82mm×101.6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七)河北汽车客票(机打)。规格,180mm×63.5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副券。

(八)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规格,84mm×5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九)河北汽车客票(定额)。规格,240mm×52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规格,57mm×152.4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规格,44mm×12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二) 河北门票(01)。规格,152.4 mm×63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三)河北门票(02)。规格,203.2 mm×78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以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为河北门票(02邮资)。

三、普通发票印刷用纸

(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使用双色防伪无碳纸,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痕迹不消失。

(二)河北汽车客票(定额)、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通用定额发票(M)、河北通用机打发票(N)、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

使用隐色防伪纸,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痕迹不消失。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彩色纤维压感纸。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抵扣联、报税联使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

(五)河北汽车客票(机打)

使用80克以上双胶纸。

(六)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

使用60克以上热敏纸。

(七)河北门票(01)、(02)、河北门票(02邮资)

使用200克以上双面铜版纸。河北门票(02邮资),由邮政部门确定用纸。

四、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相关要求

(一)对选择使用本公告有效发票票种(不含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按照公告有效的票种规格和适用范围印制。

(二)纳税人可在河北省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企业中自行选择,自行询价。印制发票前纳税人应将自行选择的发票印制企业、发票规格、印制数量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印制所需资料提交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主管部门,编制印制计划。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得跨设区市使用。

(四)对经营规模较小且门票使用量较少的纳税人,可选择适当面额的河北通用定额发票作门票使用,所使用定额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有门票使用需求且同时核定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可选择增值税发票作门票使用。

(五)纳税人选择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或“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拨打12366热线进行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一)以下票种提供票面开具信息和流向查询:

1.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以下票种提供流向查询:

1.河北汽车客票(机打)、(热敏)、(定额);

2.河北门票(01)、(02);

3.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4.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K)、(L)、(M);

5.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I)、(N)。

六、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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