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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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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五条于2021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把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须关联办理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后,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纳税人只需根据系统提示携带所需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核实后,即可领取税务文书,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办理。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延后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适用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延后实现)。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办税管理参照广东省税务局税收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六、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可能涉及的多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线上办税流程,将原先可能需填写的多份申请表单,整合成一套电子化综合申请表,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资料份数和种类,压缩办税周期,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次数。

七、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www.etax-gd.gov.cn)进行在线办理。

八、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查阅、下载办税指南,也可拨打12366咨询详情。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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