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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19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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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凡我省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用计算机和配套的税控器具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手工版、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律作废,由各市在8月底前组织收缴清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在配套的税控器具尚未推行使用前,用票单位和个人可暂只使用计算机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规格为241mmX177mm,发票种类代码为25306,发票代码为137xxxx25306(票样附后)。

三、各市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发票换版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各种行之有效地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培训工作,积极争取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新版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总局统一开发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版)已经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各单位可在网站软件库的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栏目中下载该软件、软件说明书及多媒体教材等资料,软件运行环境见附件。各单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做好软件测试、下发及培训工作,确保相关纳税人能够顺利、熟练使用该软件进行开票。该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6328561进行咨询,并提交软件相关问题。

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39号)文件精神,已经使用《机动车辆销售开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开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使用升级后的《开票系统》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不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软件。

各地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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