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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1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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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规定,现将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如下: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第七条停止执行,第八条“核定征收税款计算公式”中的核定征收率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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