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计算相关分类指标和获取外部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分类指标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评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对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并统一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配置。
二、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一)除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外,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发生出口业务。
(二)评定之日前3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亏损。
(三)除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综合税收负担率偏低或换汇成本偏高外,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综合税收负担率低于1.5%或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的50%,外贸企业上一年度换汇成本高于平均美元外汇牌价的95%。
(四)除远期收汇外,上一年度收汇率高于50%低于70%。
(五)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从非进口国家或地区收汇50%以上。
(六)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合计占全年退(免)税额40%以上:
1.从预警供货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2.从非正常户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3.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4.从商贸企业(集团性公司下设的销售公司除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5.与出口产品不符合逻辑的外购项目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七)除以进料加工及退税率为5%的出口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出口企业外,农产品收购票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70%以上的出口企业。
进料加工及退税率为5%的出口产品为主要业务是指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业务及退税率为5%的产品出口额合计占全部退税出口额80%以上。
(八)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主要产品出口价格或购进价格高于同行业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20%以上。
主要产品是指出口额占全部退税出口额50%以上的产品。
(九)上一年度有被海关、外汇管理局处以单笔10万元以上的处罚记录;
(十)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按二类企业管理存在风险的企业。
三、除《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之日前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上亏损。
(二)除远期收汇外,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50%。
(三)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合计占全年退(免)税额70%以上:
1.从预警供货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2.从非正常户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3.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4.从商贸企业(集团性公司下设的销售公司除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5、与出口产品不符合逻辑的外购项目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五、出口企业发生《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管理类别应进行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意见填写《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报送市局备案,市局进行抽查,并对审核系统配置进行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
“高于”、“以上”均含本数。
七、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