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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印花税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0〕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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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二条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现将单位、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商品房交易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按“购销合同”税目计征印花税,签订合同的双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商品房销售方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按月缴纳;购买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在办理产权证时由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

三、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办好委托代征手续,明确代征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0-0l-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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