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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0〕23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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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宁波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国发〔2000〕16号)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特制定《宁波市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衔接和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征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后,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资者本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企业投资者全年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在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

对原实行核定征税办法的企业,以新调整后的定额或应税所得率为基础,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00年度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所得税政策的衔接工作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2000年企业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在每人每月96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

(二)对投资者2000年度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原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可以在投资者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对企业2000年以前的原挂帐未分配利润应先按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或投资者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转入“其他应付款—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待企业进行清算时,再予完税。

(四)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应按甬地税一〔1997〕255号文件规定报批。

(五)对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2000年以前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一律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税务管理工作要求

各地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情况通报税务征收部门,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各地税务征收管理部门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及时办理好变更税务鉴定,并对每个投资者确定一个纳税编号,以便于税款的征收,同时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要对每个投资者建立档案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本次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各地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在具体执行中发现问题,希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一、宁波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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