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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4〕1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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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现就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实行自行购花、自行贴票、自行画销(以下简称“三自纳税”)缴纳印花税:

1、各类应税合同有专人管理,能按规定设置并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件1)(即原使用的印花税应税合同明细表);

2、财务制度健全、帐务核算准确,能及时、正确计算,及时缴纳印花税;

3、前两年一般没有查补印花税的记录。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4、经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

三、“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依据本通知规定的各行业购销合同签订比例按销售(营业)收入计算。

计算公式:应缴印花税=销售(营业)收入×行业合同签订比例×印花税税率

四、 “核定征收”印花税行业合同签订比例如下: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0%的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3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不低于50%比例核定;建筑安装企业按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房地产业企业按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交通运输仓储业企业按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服务业按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10%比例核定;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五、各地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

六、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除对购销合同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外,建筑安装、勘察设计、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财产租赁等应税合同仍然采用“三自缴纳”办法缴纳印花税。

七、各地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八、本通知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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