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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14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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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和提出了不少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地下建筑物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考虑到地下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对地下建筑物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在每年三、九两月的十日(节假日顺延)前,即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分期缴纳上、下半年税款,个别税额小的单位可在每年三月的十日前一次性解缴全年税款。

对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和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在取得或使用房产和土地的次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利用部分土地建造地上建筑物缴纳房产税问题

纳税人在其拥有的土地上进行部分开发、建造地上建筑物,如其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条件的,则应将地上建筑物实际占用土地价值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情况,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已竣工交付项目的土地使用税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

每月应纳土地使用税=实际已开发土地面积

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

×——————————×单位税额×1/12

实际开发房屋建筑面积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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