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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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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及附件1、附件2、附件3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清算项目分类计算问题

房地产清算项目按以下三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非普通住宅

第三类:其它类型房地产

注:“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等文件规定和基层税务机关开展清算管理工作要求,为方便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纳税人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申报工作,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具体表样见附件1和附件2),现予发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纳税人应按清算项目和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其中,清算项目一般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项目确定。纳税人应于本公告生效后首次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前,预先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具体表样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第七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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