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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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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04〕198号)第二条“实行核定征收行业的计税依据均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2、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

3、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相关纳税人印花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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