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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烟叶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6〕4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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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注释:冀地税发〔2006〕4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6年4月28日起,烟叶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好我省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烟叶税征收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征收烟叶税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取消农业税工作部署,保持烟叶税税收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烟叶生产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烟叶种植县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烟叶税在调节烟草种植,促进产烟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迅速行动,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烟叶税顺利开征。

二、加强烟叶税政策管理与宣传,做到依法征税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落实征税主体规定,统一烟叶税征管体制,不得委托代征。要切实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二)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正确执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烟叶税的纳税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税务机关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后,要报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不得直接采取征税措施。

(三)严格依法计征税款,确保烟叶税足额征收入库。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四)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加强税源监控。产烟地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增强纳税意识。要深入实地摸清本地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做好税源分析和监控工作。

三、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烟叶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制度。要集中时间对各级烟草公司及有烟叶收购活动的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对尚未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对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烟叶税纳税人,要及时做好纳税辅导。

(二)全面建立烟叶税纳税申报制度。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我省烟叶税实行按月征收,纳税期限为每月1日至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烟叶税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如实填报《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申报纳税。

(三)发挥税务机关征管专业化优势,全面规范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等,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将烟叶税征管工作纳入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尽快确定负责烟叶税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确保烟叶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主动与产烟县财政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做好衔接工作。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今后,省局将把烟叶税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流转税工作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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