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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24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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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注释:冀地税函〔2008〕245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调整了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方便纳税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降低征纳成本,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冀地税传[2008]9号)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调整城建税等8个税(费)种的缴纳期限。现将下列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只对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

二、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的税(费)种共有11个,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只对双定户)、企业所得税(只对按月或季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印花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工会经费。

三、车船税等其他税(费)种及个人所得税(对非双定户)、企业所得税(对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对项目清算)的申报缴纳期限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费缴纳期限变更后,省局将统一调整征管应用系统的相关数据。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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