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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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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经市政府批准,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由“8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2号)第四条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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