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天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5-11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注释:补充规定第一至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拍卖行,可由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4%,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三、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拍卖行销售自有货物的,必须从帐务上分别核算,不得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应按有关规定,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对拍卖行拍卖执罚部门和单位的罚没物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