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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加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6〕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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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增加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的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为了满足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需要,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办税条件,市局决定增加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免税饲料检测机构,请遵照执行。



20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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