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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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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3号),现对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式样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式样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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