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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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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修改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现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除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经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在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查。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

(三)技术合同登记表(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原件),如有原始技术合同(协议)、合同附件的,还需提供原始合同(协议)及附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二、试点纳税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除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应税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还应报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在本公告第一条第2项至第4项资料上加盖“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由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登记后,将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免税事宜;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委托接受方代其办理免税事宜。委托办理免税事宜的,必须提交委托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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