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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6〕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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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补充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及时主动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保证纳税人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做好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保证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及其有关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在执行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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