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天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8〕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9-12
【字体:

注释:补充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