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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9〕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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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补充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相应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1.转发《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一〔1994〕16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号)

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6〕10号)

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45号)

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25号)

6.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0号)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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