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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9〕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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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补充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相应废止的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21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36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5〕42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25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51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8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44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65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46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47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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