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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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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于2013年4月25日起在本市启用。

二、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同时停止使用。

三、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本公告自2013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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