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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办税免填单服务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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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办税免填单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办税免填单服务,是指按照“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通过应用系统间数据共享,能够从信息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信息自动带出,由纳税人补充其他信息并签字(盖章)确认,减少或免除纳税人手工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按照“常办、合规、可行”的原则,免填单服务范围涉及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优惠办理3大类14种表证单书(详见附件),今后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将会继续扩大服务范围。

三、本公告所列表证单书,自2016年11月21日起在全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免填单服务。其中,《退(抵)税申请表》自2017年1月1日起推行免填单服务。

四、免填单服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向窗口税务人员提交涉税事项资料要件。

(二)窗口人员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窗口人员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窗口人员根据信息系统中自动提取的数据信息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打印相关税务文书,交纳税人核对、修定、补充并签字(章)确认。其中,非自然人纳税人应按税务文书要求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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