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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对发放给农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豫税地〔1989〕第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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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近据三门峡市、南阳地区税务局反映,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户占用的宅基地和房屋正在办理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询问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政府部门发放给农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为照顾个别实际困难,对发放给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及民政部门救济的特困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可由市税务局掌握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

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易于流失。不失时机地委托有关部门在发放证照时代售印花,监督纳税人贴花是控管这部分税源的有效办法。各地要加强与土地管理、城建和房管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抓紧建立监督纳税、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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