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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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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注释:部分废止或失效,依据沪地税所二〔200518号废止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部分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调整处理的规定,为尽快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可先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的,其商数应换算成含税收入(下同),然后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速算扣除数)÷(1-税率)]×12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适用公式如下: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速算扣除数]÷(1-税率)}×12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可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对今年已按原规定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缴纳的税款中抵扣或给予办理退库。

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第三条修订为: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第四条修订为:四、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五、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第五条修订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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