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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在全省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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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对本文进行了修订。

注释: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号),本文附件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目前全省只有定额发票为有奖发票。

各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市税务局):

为深化普通发票改革,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源控管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对强化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普通发票管理仍存有不少矛盾和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开具上下联不相符的发票以及消费者购物不索要发票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税源监控效果不明显,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对激发广大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发票监督管理,督促纳税人依法规范开具发票,有效遏制发票违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堵漏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强化责任感,充分认识在全社会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是今年全省国税工作(修改为:全省税务工作)要点之一,为此省局成立了由胡立升副局长为组长,办公室、财务处、信息中心和征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将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纳入当前国税工作(修改为:税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为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强化制度建设,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删除)《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财税〔2003〕22号文件)的规定和省局制定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具体实施办法,将设奖原则、奖金额度、中奖概率、兑奖地点、兑奖程序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局备案。

三、争取支持,密切协作

为确保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制约因素和解决办法,取得党委、政府的理解、重视和支持;要密切与财政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联合通知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商好资金的拨付方式、结算程序、结算时间、兑奖预拨款等问题;要注意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相互支持配合,扩大即开即奖活动的社会影响(修改为:要密切与财政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按照鲁财税〔200322号文件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商好资金的拨付方式、结算程序、结算时间、兑奖预拨款等问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打击涉票违法犯罪行为;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加强联系,达成共识,将发票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有效凭证,使开具发票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和商家的重要参考条件;要积极争得社会各界的参与,为即开即奖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形成普通发票社会化管理体系,有效提高税源监控质量和水平。

四、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工作,涉及到广大开票单位、个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地一定要立足当地工作实际,统筹兼顾,周密组织,合理安排,有序开展。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即开即奖工作做出全面细致的部署,注重分阶段、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办公室、财务、信息中心和征管等相关科(处)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信息保障、资金供应等各项工作做出合理分工与安排,以保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要注重发挥发票管理专业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普通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将发票即开即奖有关信息用于日常税源管理中,以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各地要以此次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为新起点,充分发挥税收信息化在发票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发票库房和发票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通讯、宣传设备,逐步提高普通发票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五、强化宣传,扩大影响

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形成家喻户晓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中宣传活动;要结合本地特点,采取多种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和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广泛宣传;要在各商家,特别是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超市张贴或悬挂宣传画、宣传标语、宣传条幅等进行针对性宣传;要重点关注奖项兑付情况,尤其是对大奖的产生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效应,要追踪采访,利用报纸、电视等及时向社会报导,以扩大即开即奖活动吸引力和影响力。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六、跟踪问效,及时反馈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是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反响和群众反映,注重发现、查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疏漏之处,积极研究工作对策和有效措施。各地在即开即奖活动中遇到的矛盾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馈。为及时了解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开展情况及效果,各市请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并附分析说明。


附件: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领导小组(略)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

3、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2:(目前全省只有定额发票为有奖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严肃财经纪律,增加税收收入,规范普通发票使用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是指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山东省税务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具使用带有刮奖功能的普通发票。首期在商业零售行业、修理修配行业推广使用,以后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将逐步扩大推广使用领域,增加有奖发票种类。

第三条 首期推行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包括: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

第四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由省局统一组织部署,使用全省统一发票管理软件。各市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从事商业零售(含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金额超过10元,无论消费者是否索要发票,应一律按规定逐笔开具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应一律予以开具。

凡从事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必须按规定开具即开即奖普通发票。


第二章 设奖规则

第六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的奖项按照“吸引力强、中奖率高、兼顾需要与可能”的原则设置。

第七条 即开即奖发票原则上以100万份为一组,每组设若干奖项,采用计算机随机跨票种设奖。为确保吸引力,每组应设有大奖,中奖概率一般不低于1%。

具体奖项设置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第八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要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兑奖管理

第九条 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兑奖联刮奖区覆盖层下面印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消费者取得有效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后,即可刮奖。若刮奖区印有中奖金额,即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若刮奖区印有“爱国护税”字样,即没有中奖。

第十条 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应认真核对票面章讫是否与开票方名称一致,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如不填写或填写不全,应要求开票方补填。

第十一条 中奖人应于有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兑奖。

第十二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假发票;

(二)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

(三)开票方擅自撕(剪)开兑奖联的发票;

(四)已按规定向社会声明丢失、被盗、流失的发票;

(五)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十三条 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兑奖工作遵循“简便、快捷、稳妥”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与开票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委托开票方对小额奖金当场兑付;大额的奖金和未当场兑付的小额奖金应到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指定兑奖地点兑付。

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向社会公示兑奖地点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开票方兑付奖金时,必须剪下中奖发票的兑奖联,并将兑奖密码抄写在兑奖联上方,奖金由开票方垫付。

第十五条 开票方要将剪下的中奖发票兑奖联及时粘贴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联粘贴簿》(附表1)相应位置,并及时填制《开票方垫付资金汇总表》(附表2),定期到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结算垫付的奖金。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垫付的有效兑奖金额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市规定。

第十六条 中奖人到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兑奖的,应持中奖发票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兑奖。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对发票中奖真伪、是否按规定取得等有关情况进行检验核对,无误后,剪下中奖发票的兑奖联,粘贴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联粘贴簿》相应位置,并填写《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登记簿》(附表3),按规定兑付奖金。对大奖要报经市局确认后,方可兑付奖金。

第十七条 对取得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可拨打当地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山东国税网站“www.sd-n-tax.gov.cn”(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进行发票有奖查询或真伪查询。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修改为:税务机关应按)《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财税〔2003〕22号文件)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确定资金的拨付方式、结算程序、结算时间、兑奖预拨款等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的专项经费,要按规定统一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修改为:各级税务)征管部门、发票管理部门和基层相关岗位负责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日程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领用、保管、审核、发售和真伪鉴别工作;

(二)负责登记《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登记簿》、奖金兑付、即开即奖发票兑奖联的整理归档、报送有关报表等工作;

(三)上报即开即奖发票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即开即奖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发票库房要达到“六防”要求,发票运输要符合安全要求。如发生丢失、被盗和损毁等,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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