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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2-01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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