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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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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全文于2021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现将《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予以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合理原则。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一事不二罚”原则,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并及时通报对方。

第七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规则,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裁量阶次选择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阶次,并明确相应的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它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它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阶次内确定较低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给予的处罚。

第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税款流失严重的;

(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五年内实施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达两次且均被税务机关处罚,又实施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或者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阻挠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其它依法应从重予以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阶次内确定较高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它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集体审议,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涉及《裁量基准》两个阶次时,适用较低阶次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税款倍数处罚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0.1倍的整数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处罚以金额计算的,罚款的金额应当为1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探索建立案件指导制度,指导全区各级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税务行政处罚结果畸轻畸重。

第十八条  作为《裁量基准》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变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均不包含本数,“以下”、“日内”、“届满”均包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税务登记类

1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30日以上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一般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较重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损失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类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单位处一百元罚款。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一般

未造成税款损失。

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

造成税款损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登记类

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一般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帐簿和凭证管理类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存在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帐簿和凭证管理类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报告虚假账号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帐簿和凭证管理类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存在故意毁损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存在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帐簿和凭证管理类

11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一般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涉及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超过30日或虽改正但违法行为涉及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对个人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1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元罚款。

严重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13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一般

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及时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较重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在50%以下;或比例在50%以上,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50%以上且违法情节恶劣的;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一般

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及时申报、补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较重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已扣、已收税款比例在50%以下;或比例在50%以上,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已扣、已收税款比例50%以上且违法情节恶劣的;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15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般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6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一般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较重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未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17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较重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8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一般

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前自行改正的。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积极配合检查、主动缴纳骗取税款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

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5年内再次违反,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

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19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税款0.3倍以下罚款。

较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20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

以威胁方式抗拒不缴纳税款,且未造成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暴力方式抗拒不缴纳税款,且未造成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但司法机关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五年内因抗税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2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轻微

有特殊困难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且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以上仍不缴纳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一般

扣缴义务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较重

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3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一般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50%罚款。

较重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50万以上的。

处纳税人未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纳税担保类

24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一般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经营行为,且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同一行为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5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一般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同一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6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般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罚款。

较重

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不缴纳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税务检查类

2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轻微

当场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或采取暴力、威胁、漫骂等方式拒绝检查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检查类

28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轻微

当场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或采取暴力、威胁、漫骂等方式拒绝检查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9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管理类

3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责令限改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累计100元以下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改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责令限改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未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1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32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改限期内改正。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责令限改限期内未改正。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改限期内改正。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责令限改限期内未改正。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34

拆本使用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一般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拆本使用发票1本以上5本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5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轻微

责令限改期限内收回发票作废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6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轻微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凭证金额100元以下且凭证数量3份以下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凭证金额在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凭证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凭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凭证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37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一般

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8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下,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金额3万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份以上100份以下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定额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0份以上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39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轻微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且定额发票损毁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损毁10份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且定额发票损毁5本以上10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毁损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定额发票损毁10本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损毁30份以上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0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一般

涉及定额发票面额3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10份以下的或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涉及定额发票面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1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涉及定额发票10万元以上或非定额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41

丢失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一般

丢失定额发票3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25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丢失定额发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丢失定额发票10万元以上,或非定额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2

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一般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3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25份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10万元以上,或非定额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43

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一般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虚开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4

非法代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一般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代开发票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管理类

45

非法印制发票的、私自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一般

印制普通发票25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印制普通发票250份以上12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印制普通发票1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或者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发票管理类

46

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一般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2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5千克以下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5枚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10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5千克以上8千克以下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5枚以上8枚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类

46

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严重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8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8枚以上10枚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特别严重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10千克以上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10枚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管理类

47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一般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在5千克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5枚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级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伪专用品在5千克以上8千克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5枚以上8枚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47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严重

涉及普通发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在8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8千克以上10枚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别严重

涉及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在10千克以上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10枚以上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4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一般

涉及普通发票1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涉及普通发票10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4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严重

涉及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级20万元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别严重

涉及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转让发票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9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3倍以下罚款。

较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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