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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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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除交通运输业和窗口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情况外,岛外各基层地税局可在本文规定标准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修改为:除交通运输业和窗口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情况外,岛外各基层税务局可在本文规定标准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对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在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文规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应征税款前,为简便执行,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至12月份的应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原核定应征税款的80%征收。对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其经营者直接按本文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局原制定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49号)第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第二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自2011年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废止。但在废止文件的有效期间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行为仍适用废止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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