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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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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见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税控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内容

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二)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时,仍需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五)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口退税相关文书的纸质证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30日


陕西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企业名称

分类管理代码

 

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

外贸企业(  )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财务负责人

姓名: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办税人员

姓名: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本企业声明:

一、自愿参加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四、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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