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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税二〔1988〕0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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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本省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跨地、市、县适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规定》第十八条授权由省税务局确定的征免税土地的范围,经研究决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四、各地、市、县税务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规定》及全省地方税会议精神,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抓紧做好应征税范围内土地的分计划段工作,以利于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征收。


陕西省税务局

198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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