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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对租赁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税二〔1989〕09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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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县税务局:

根据有的地、市反映,对不同情况的租赁企业如何征收印花税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0号件第四条的规定,应缴纳印花税。即可根据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租赁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向外单位吸收的资金,也不论以何种形式在企业账簿上反映,均视同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在资金账簿上计税花。

企业将购买的物资、设备以租赁的形式给另一个企业,实际上是一种分期付款销售产品的性质,因此,对这类合同应按对购销合同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陕西省税务局

198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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