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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对劳改企业(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陕税二〔1989〕1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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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对劳改企业(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劳改工厂,凡作为管教、警戒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楼用地、警卫室用地、职工宿舍用地、犯人宿舍用地、食堂用地、礼堂用地、图书室用地、浴室用地、理发室用地、医务室用地、围墙内外警戒区用地等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用地除另有规定以外,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生产砖瓦的劳改工厂,除上述列举免税范围以外,对为生产砖瓦的取土用地和砖(瓦)坯堆放场地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生产煤炭的劳改企业,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免税范围以外,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用地,可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陕税二(89)097号文转发)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所设的门市部、营业部等使用的土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除比照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免税范围以外,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五、对从事建材生产的劳改企业,除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给予免税以外,其他使用土地的征免税问题待省局另行通知。

陕西省税务局

198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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