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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税二〔1989〕2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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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县税务局:

最近,有的地市反映省税务局以陕税二〔1989〕097号转发的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第三、第五条的规定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报废矿井,是指在矿区范围内某一矿井的报废。报废后该矿井的原地面设施占地未利用的,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凡利用其搞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某一矿区的所属矿井全部报废,停止煤炭生产后,又未利用或转让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属实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凡利用其搞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1990年底前享受低限税额征收的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的范围,包括洗选煤设施占地,堆煤场占地、坑木堆放场占地、加工金属支柱及淄子的车间占地、机修、动力车间占地、通风设施占地等。


陕西省税务局

198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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