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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统一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陕税函〔1992〕09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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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县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仓储行业应税凭证的征收管理,简化手续,根据国家税务局〔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我省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仓储保管合同的贴花统一改以仓储保管费用结算单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在存货人办理仓储保管费用结算时,由仓储企业代征应纳的印花税,并在仓储保管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征税款金额。仓储保管合同不再贴花。


陕西省税务局

199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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