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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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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统一适用《裁量基准》。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决定制度、执法说明理由等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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