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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2010〕1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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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11日起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第六条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总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总、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总、分支机构均在省内并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核算。

二、关于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方式问题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二)对总机构(含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直接管理且在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且在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统一由二级分支机构按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方式预缴。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除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的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和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外,还应提供施工合同、工程完工进度表、银行结算凭证、发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除上述规定外,建筑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规定制定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七、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8〕99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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