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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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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及部分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现将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不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他地方税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纳税人还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领取发票。纳税人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特殊情形处理

(一)纳税人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代开增值税发票应缴纳增值税及其他地方税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申请免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且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个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发票时需出具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四)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

(五)符合减免税条件代开的,纳税人直接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填列减免税种、减免类型、减免原因,并按照优惠办理规范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不需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时选择减免类型就行。

本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有关要求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自2016年12月16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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