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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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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2018101日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零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规定停止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第三条第三项中的“当地地税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加强“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个体工商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原则上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税务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所在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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