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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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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三条于201910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注释:2018101日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零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规定停止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第三条第三项中的“当地地税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委托邮政公司在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

二、代征环节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三、征收标准

全省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税务部门核实计算,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代征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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